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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智成厨房用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4民初9710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智成厨房用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智成厨房用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9710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智成厨房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东路3幢1单元102室。

经营者:徐玲玲,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智成厨房用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2019年11月28日17时,被告永康市智成厨房用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徐玲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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