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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宣佳便利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000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宣佳便利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宣佳便利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000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宣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庚路长兴工业园31栋一楼。

经营者戴松漩。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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