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773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富,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柏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荣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