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3刑初68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炳建,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9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二部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炳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炳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末,被告人姜炳建经营的宽城区嘉乐木业加工厂,未经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地板上使用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露水河”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018年12月28日,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区分局在宽城区北环城路4806号仓库内扣押了姜炳建存放在该处的地板2587包,并移交公安机关。
经鉴定,其中假冒“露水河”品牌地板人民币236240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炳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炳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減轻处罚;被告人姜炳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若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姜炳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末,被告人姜炳建经营的宽城区嘉乐木业加工厂,未经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地板上使用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露水河”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018年12月28日,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区分局在宽城区北环城路4806号仓库内扣押了姜炳建存放在该处的地板2587包,并移交公安机关。
经鉴定,其中假冒“露水河”品牌地板人民币2362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凯旋路派出所接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移交涉嫌假冒森工标志的侵权案件后,经侦查确认嫌疑人为姜炳建,姜炳建于2019年6月11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由于案件涉案财物价值鉴定结果未出,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价格认定结果出具后无法联系到姜炳建,民警将其列为网上逃犯。
后经民警工作,2019年9月22日,姜炳建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常住人口基本查询详细信息证明:姜炳建的自然信息情况。
3.电话查询记录证明:姜炳建无前科劣迹情况。
4.扣押库存明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经姜炳建、李某指认宽城区工商局从嘉乐木业加工厂处扣押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明细表,公安机关从姜炳建处扣押地板2587包,其中包括价值39830元的红宝石基材。
5.姜炳建建设银行明细证明:姜炳建个人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情况。
6.森工集团证明、客户明细账证明:2006年至2011年间、长春嘉乐木业公司购买过森工集团红石纤维板产品。
7.指认照片证明:王云泽、贺明显、刘如富、张景山、王有全、王刚对公安机关扣的假冒“露水河”品牌地板及红宝石基材的指认情况。
8.商标详细内容、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定使用商品范围及年限,其中“露水河”商标核定使用年限为2012年至2022年,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板,木地板,森工、及“三棵树”另外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包括地板、木地板。
9.公司吊销情况、工商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证明:长春市中青园林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5日成立,于2004年11月2日吊销。
法定代表人姜炳建。
10.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宝石注册商标查询情况证明:初审公告日期为2005年7月28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05年10月28日,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11.中国吉林森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水河”注册商标查询情况证明:初审公告日期为2012年9月6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长春市宽城区嘉乐木业加工厂经管者为姜炳建。
13.移送案件材料、委托鉴定书p146)证明: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区分局委托吉林森工全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对扣押的带有“露水河”标志的地板进行鉴定的情况。
14.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明:授权使用商标: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商标“森工”、“露水河”授权给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授权使用时间为:2018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
15.关于“红宝石”和“露水河”商标授权的情况说明证明:“露水河”是吉林森工集团持有的商标,该商标第19类中的地板商品未向任何企业和个人出具授权。
“红宝石”第19类商标的持有者是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其属于吉林森工集团下属企业,现已停业2年,其未曾开展过“红宝石地板”的销售,也未曾向任何企业和个人授权“红宝石地板”的生产和销售,更没有向任何企业和个人授权使用“红宝石基材”进行销售推广。
16.关于吉林森工与尊典地板等品牌无隶属关系的情况说明证明: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公司简称为“吉林森工”、旗下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也为“吉林森工”,是“森工”、“露水河”等商标持有人,“吉林森工”商号仅限于森工集团所属企业使用,其他企业和个人均无权使用,森工集团也未向集团外任何企业和个人出具授权。
17.商标注册证证明:“森工”及“森林圆形图标”的注册商标是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水河”商标的注册人是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转让给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明:经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分局调查认定,长春嘉乐木业库房存放的印有“露水河”标志的地板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
19.收条载明:于万海代于某收回佳乐木业返还地板定金4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嘉乐木业的内勤,嘉乐木业是制造地板的企业,我是从2013年春天到嘉乐木业开始上班的,一直到2018年11月末工商局把嘉乐木业制造的假冒他人商标的地板查封后我就不干了。
我在嘉乐木业公司上班,最开始每个月给我开1500元,后来涨到2000元。
工商局查封印有“森工”品牌的成品地板两千多件,价值大约不到二十万元人民币。
当天被查封的假冒地板两千五百多包,每包里是10片地板。
嘉乐木业是2016年开始使用的,具体几月份我记不住了。
嘉乐木业从生产假冒的“森工”品牌地板开始,我记得有“王楠”(王某),其他人我记不住了。
“王楠”购买假冒地板跟老板定,然后老板再给我打电话,给对方出货并且开票。
“王楠”一共买188961元人民币地板。
这个数额是通过从2016年嘉乐木业开始制作假冒地板出售给“王楠”的收据计算得出。
嘉乐木业原来生产、销售的是自己“圣捷”、“美林雅思”、“亚洲人”品牌的地板,到了2016年开始厂子效益不好,“圣捷”等品牌地板卖不出去,而且当时还欠大亚板材厂的机材钱,我听说嘉乐木业的客户“王楠”就跟我们老板姜炳建说让我们生产的地板印上吉林森工集团的“露水河”牌地板的商标,假冒是“露水河”牌地板,这样“王楠”就比较容易出售地板,老板姜炳建同意了,于是之后就开始在2016年底,厂子生产的地板上就印上了吉林森工集团品牌的文字和商标图案。
到了2017年3月份的时候,大亚公司把我们厂子老板因为欠钱给告到了法院,厂子生产地板的机器也赔偿给大亚公司,从这时候起我们厂子就不再生产地板了,销售的地板也都是库存货。
员工“王楠”让老板制造假冒吉林森工集团品牌的地板,因为她在长春市欧亚卖场有个专门卖地板的门店,我觉得她可能是想把假的地板当正品出售好多挣钱。
员工出售嘉乐木业的“圣捷”等品牌地板和出售假冒吉林森工集团的地板没有提成。
我只认识一个曾经在嘉乐木业买过地板的老板姓于。
2018年6月份,一个自称姓于的老板给厂子座机打电话要1700平米的地板,问我有没有,我说有,然后对方说了一系列对地板的要求,我让他给老板打电话联系,没过多久老板姜炳建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拿耐磨棕色地板,单价为54元,总价9万元多。
于姓老板向我支付了4万元现金的货款,我对他说一个月之后能把地板做好,于某一直没派人来取,这期间我也给于某打过电话,对方总说明天就找车过来取地板,不过一直到工商局来查封之前他也没来过。
于某要购买的是印有“吉林森工”牌地板。
于某给我们四万元现金货款我给姜炳建了。
工商局到嘉乐木业2018年年末查封地板时,查封了两千多包,不到三千包,全部印有“吉林森工集团”的标志。
嘉乐木业加工厂与大雅板材有经济官司,嘉乐木业生产加工机器是2017年被拉走的。
2018年6月份于某到嘉乐木业购买的地板,我跟于某说“半个月能做出来”是老板姜炳建让我这么说的。
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之前一直在销售地板,半年前不干了,现在在家待业。
我2016年左右在姜炳建那开始购买地板,有圣捷、美林雅思、亚洲人、吉林森工等品牌的地板。
每个牌子35-45元每平方米之间。
姜炳建是否有吉林森工的销售许可证我不知道,我在欧亚卖场20号门的负一层东海大道58号销售,我有吉林森工的授权销售许可,但我半年前已经不卖地板了,能不能找到我也不确定,但是欧亚卖场应该知道我有授权。
我不打算再卖地板了,店兑出去之后销售票据我都扔了。
吉林森工的能卖到80-90元每平方米,其他牌子能卖到50-60元系每平方米,我一共卖了大概3、4万元左右吉林森工的地板。
从姜炳建那购买地板时我说自己叫王楠。
每次从姜炳建处购买地板时都是银行转账。
我没有在嘉乐木业购买过商标为“露水河”地板,如果以前从欧亚卖场我的店铺销售地板有质量问题直接找我,我负责解决,没有人因为地板有质量问题找我。
3.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8年6月份的时候,我认识了一个名叫李某的人,她自称是嘉乐木业的财务,她的公司能生产吉林森工的地板,于是我就准备在她的公司购买9万多元的地板,我先是给了李某4万元钱,然后对方告诉我说开始制作地板,当时说一个月就能做好地板,一个月之后地板也没做完,然后我也不着急,等到11月份,我想起来这件事,就想联系李某问问怎么回事,这时候才发现李某把我电话屏蔽、微信也拉黑了。
到了2019年4月8日的时候,我亲自到了嘉乐木业的院内,问了看门的人得到了李某的联系方式,我给李某打电话,李某告诉我他们厂子的地板因为造假被工商局没收了,我就问那我支付的地板钱怎么办,然后给我他的老板电话,让我联系他的老板,我联系后,嘉乐木业的老板告诉我他厂子的地板被工商局拉走了,随后就不再接听我的电话了。
我买的耐磨棕色地板,每平方米54元。
我准备买了1760平方米的地板,嘉乐木业是否有生产、销售许可我不知道,我买地板用于宽城万达汉庭酒店宾馆装修用。
嘉乐木业老板李某说姓姜。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姜炳建供述证实:我是嘉乐木业加工厂的法人,我没有吉林森工地板的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我销售的带有“吉林森工”牌地板是我厂子自己生产的,我是老板,李某是内勤,张玲是会计,工人有刘如富、陈志磊、代文乐,其他的工人我都叫不上来名字。
2016年的时候,由于我自己厂子名下的“圣捷”、“亚洲人”等品牌销售量持续下降,产品严重滞销,再加上我欠大亚板材厂的钱,大亚板材厂把我告了,这时一个叫王楠(经查叫王某)找到我,让我在生产加工地板的时候将“吉林森工”印在地板上,这样的地板好卖,我就同意了,在2016年末的时候,我开始生产印有“吉林森工”牌的地板,到了2017年3月份的时候,我厂子的生产机器被法院执行给大亚板材了。
之后我就不再生产地板了,我卖的都是库存了。
我没有把印上“吉林森工”的地板高价出售。
我能把库存的地板都卖出去就不错了,我就想快点回款把债还上。
我从生产、销售“吉林森工”的地板中不赚钱,能够把房租和工人工资钱都不错了。
“王楠”购买了大概10万左右的货。
“王楠”可以用“吉林森工”正品价格出售,这样她就能够多挣钱,“王楠”在欧亚卖场销售假冒的吉林森工的地板,从我这购买假冒的吉林森工的地板有转账、也也现金。
除了“王楠”之外,我没有卖给其他人假冒的“吉林森工”地板。
于某从我这买的印有“吉林森工”的地板,李某跟他谈的价格,之后李某告诉我卖他的型号和价格,我跟李某说行,具体价格多少我忘了。
他从我这要买9万多元地板,当时付了4万元钱。
之后于某一直都不来取货,打电话让他来也不来,后来2018年11月份工商局把我的地板都查扣了,于某说要取货,我跟他说货都被工商局查扣了,于某给我的4万元钱现在都交房租了。
嘉乐木业制造的假冒的“吉林森工”地板销售40元每平方米左右,型号不同价格也不同,但是相差不多,都是以平方米为单位出售的。
出厂的时候是一包一包装封好的,每包里有十片地板,包装好的地板里每片地板长宽分别是1223毫米*200毫米,每包十片地板,总计是每包有2.446平米的地板。
工商局2018年末到嘉乐木业查封地板时,查封了两千多包,不到三千包,被查封的地板全部都印有“吉林森工集团”的标志。
我的加工厂是个体工商户,我们销售的带有“吉林森工”商标的地板和不带有“吉林森工”商标的地板价格是一样的,因为我们生产的地板都是根据客户需要在我生产的成品地板上再印上“吉林森工”相关商标。
顾客到我的库房办公室,业务员李某负责接待,然后李某将和顾客商谈的价格和要销售的型号告诉我,我同意后,李某负责收钱并开票,顾客拿着李某开的票据到库房里找搬运工,搬运工根据李某开具的票据拿走地板。
李某知道拿走的地板印有“吉林森工”相关商标,她开的票。
(四)勘验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姜炳建、李某对王楠(王某)的辨认情况,辨认8号照片是李某。
(五)鉴定意见 1.鉴定结论证明:经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宽城区嘉乐木业加工厂处扣押的印有“露水河”商标的地板,未经商标持有人及商标合法使用人授权而生产的侵权产品,商标属侵权者自行制作的钢板压制,已与产品成为一体,无法去除和分离,侵犯了吉林森工集团商标权。
2.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从姜炳建处扣押的地板66项,价格为276070元。
(六)视听资料 审讯光盘证明:对被告人姜炳建的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姜炳建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炳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姜炳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犯罪事实,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姜炳建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姜炳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一款【缓刑条件适用】、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一条【量刑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炳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剩余人民币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