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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振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3721号
案件名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振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谢振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23721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P。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振芳,女,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振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振芳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11965527号“PEACEBIRD”、第1311033号“”、第16240072号“PEACEBIRD”,第13230597号“”、第15073848号“太平鸟”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人民币。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是第11965527、16240072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且涉案商标至今均合法有效。

二、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taobao.com开设网店(掌柜ID:tb-yan1688),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谢振芳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第11965527号“PEACEBIRD”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皮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舞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婚纱(截止),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

原告是第16240072号“PEACEBIRD”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上衣、裙子、大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袜、围巾、腰带、浴帽、睡眠用眼罩,有效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

宁波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是第131103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鞋、帽、袜、领带、围巾,有效期限自1999年9月7日至2009年9月6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9月6日。

2013年3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予本案原告。

原告是第1323059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游泳衣、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雨衣、婚纱、浴帽、睡眠用眼罩(截止),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原告是第15073848号“太平鸟”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游泳衣、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雨衣、婚纱、浴帽、睡眠用眼罩(截止),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21日至2025年9月20日。

关于涉案品牌的知名度问题,原告称其最早于1999年开始使用涉案商标,为宣传上述商标邀请明星代言并支付广告费用,其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就此提交了商标异议裁定书、微博图片、商铺租赁合同、时间戳证书、光盘等予以证实。

2018年5月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彤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王彤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相关操作:清除浏览数据;

在显示页面的地址栏中输入“www.tmall.com”,在搜索栏中输入“太平鸟”,点击页面左上角的“太平鸟官方旗舰店”,点击所有商品,点击“可口可乐”,分别点击显示页面的“【商场同款】太平鸟男装可口可乐薄款夹克红色棒球领外套韩版潮”、“【商场同款】平鸟男装夏装白色圆领可口可乐联名款青年短袖T恤”、“【商场同款】太平鸟男装夏季时尚可口可乐系列T恤潮B2DA82255”、“【商场同款】太平鸟男装夏装新款可口可乐立领刺绣夹克B2BC82251”、“【商场同款】太平鸟男装新品可口可乐联名红色连帽卫衣B2BF82154”,分别进入并浏览相关页面;

在显示页面的地址栏中输入www.taobao.com,在搜索栏中输入“高档品牌代购1688”,将鼠标放置在“所有宝贝”上,显示相关内容,点击“按销量”,点击显示页面中的“bird男装peace2018夏新品可口可乐联名刺绣薄款夹克潮B2BC82152”,选好购买商品后点击“加入购物车”,显示“账户登陆”窗口,……面,分别浏览页面内容后,分别将相关商品“加入购物车”:“BIRD男装PEACE商场新品夏季时尚可口可乐系列T恤潮B2DA82265”、“2018夏可口可乐联名系列立领刺绣夹克B2BC82251”、“男装2018夏新款可口可乐联名款套头连帽卫衣B2BF82154”。

进入购物车,点击“结算”,完成支付过程。

2018年5月14日,在杭州市××雪峰大厦××楼××办公室,在公证员和某人员的面前,王彤从快递人员处接收二个快递包裹(显示运单号为889601194489105332、889475096952943735)。

收货后,由工作人员当场使用公证处所有的手机对快递外观、快递单等进行拍照,并立即进行现场拆封。

拆封后,由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所有的手机对内部相关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公证员和某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存,使用公证处所有的手机拍摄照片数张,封存后存物交还授权代理人保管。

2018年5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6771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附的附件一光盘一张(内含屏幕录像视频资料)系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胡振国的监督下,由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王彤在现场操作后,由公证员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屏幕录像文件复制到公证处的存储设备后,使用公证处的设备刻录所得,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兹证明与公证书相附的附件二照片打印件五十三张(共十四页)系公证处工作人员胡振国使用公证处所有的手机拍摄后,由公证处统一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原告称上述“高档品牌代购1688”网店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并提供了其向淘宝网申请卖家信息披露的回复邮件,载明会员名为“tb-yan1688”真实姓名:谢振芳,身份证:。

手机号码:139××××9723,地址:湖南省耒阳市折桥镇火田村4组。

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物,可见:一件红色连帽卫衣、一件红色夹克、一件黑色夹克及一件白色T恤。

上述服装的包装袋上均有“PEACEBIRD”、“”标识,服装的吊牌上均有“PEACEBIRDMEN”、“”标识,并标有“宁波太平鸟风尚男装有限公司”等字样;

服装的后背标签上均有“PEACEBIRD、MEN”标识;

服装的洗水标上均有“PEACEBIRD”标识。

原告主张上述服装载有的字母标识与其第16240072号、第11965527号商标相同,图案标识与其第13230597号商标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加工、线头以及价格跟原告正品产品均存在较大差异,且经过当庭扫描产品的条形码,显示的信息为“T恤”,原告主张其正品产品扫描的条形码显示的是其官方网站。

原告另主张被告在其店铺宣传中使用了涉案商标,并提交了网页截图予以证实,该网页截图显示产品的名称中使用了“BIRD男装PEACE”、库存262件、266件、卖家昵称:tb-yan1688,真实姓名:谢振芳,实付款1016元等内容。

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1500元、产品购买费1016元),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5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网页截图、公证书、产品实物、商标异议裁定书、微博图片、商铺租赁合同、时间戳证书、光盘、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及相关续展及转让证明信息显示,原告是第11965527号“PEACEBIRD”、第1311033号“”、第16240072号“PEACEBIRD”,第13230597号“”、第15073848号“太平鸟”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尚未届满,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品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而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院认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被控标识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判定。

本案中,涉案网店中的“BIRD男装PEACE”、“PEACEBIRD”等文字标识突出使用在商品名称及被控侵权商品洗水标、吊牌等显著部位,用以宣传售卖商品,直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性使用。

原告向淘宝购物平台上的“高档品牌代购1688”网店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经过公证人员的公证,上述网店经原告向淘宝网申请卖家信息公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回复显示会员名为“tb-yan1688”的真实姓名为被告。

该会员名与涉案网店中的“卖家昵称”一致,举证期限内,被告无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本院对涉案网店为被告经营予以确认。

现被告未证实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销售,亦未证明“tb-yan1688”网店并非其经营,故本院对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定被告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及“tb-yan1688”网店的经营者。

原告的第11965527号“PEACEBIRD”、第1311033号“”、第16240072号“PEACEBIRD”,第13230597号“”、第15073848号“太平鸟”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与本案涉案网店宣传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类别相同。

经比对,首先,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袋、吊牌、洗水标上的“PEACEBIRD”标识,与第11965527号、第16240072号“PEACEBIRD”注册商标基本一致,包装袋、吊牌上的图案标识,与第13230597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由于“PEACEBIRD”系列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通过原告的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第二,第1311033号“”注册商标由图形、英文字母peace、中文太平鸟组成,而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PEACEBIRD”标识,与第1311033号“”注册商标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涉案网店中的网页商品的文字描述上有“BIRD男装PEACE”字样,该标识使用了英文字母“BIRD、PEACE”虽与第11965527号、第16240072号“PEACEBIRD”注册商标的英文字母相同,但是整体的排列、含义并不相同,故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商标使用经过原告的合法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害原告第11965527号“PEACEBIRD”、第16240072号“PEACEBIRD”、第13230597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原告除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商品已提交本院外,无证据证实被告存在其他被诉侵权商品的库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销毁库存侵权服装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予以驳回。

另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第15073848号“太平鸟”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被控侵权产品在吊牌上标注企业名称“宁波太平鸟风尚男装有限公司,该使用并非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故原告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合理开支提供了发票予以证实,对于律师费、样品购买费虽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但考虑到原告确有在本案中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和进行公证购买行为,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

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和销售形式、侵权期间和危害后果、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5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谢振芳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振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11965527号“PEACEBIRD”、第16240072号“PEACEBIRD”、第13230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谢振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谢振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5元,由被告谢振芳负担425元,被告谢振芳承担的部分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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