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525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伟新,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