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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乐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62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乐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乐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大展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乐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白沙湾涌下直街30号首层之21。

法定代表人:詹银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达元,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竹山村工业路55号(厂房2首层、厂房2二层)。

法定代表人:苏本立,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大展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二街6号G2区首层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邓堪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富,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乐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大展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乐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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