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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菲妮洛斯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30413号
案件名称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菲妮洛斯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佳莱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菲妮洛斯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30413号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C8号厂房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583767445。

法定代表人:熊银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牛凯、林洁,分别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菲妮洛斯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锦明街3号前座二楼(部位:西梯四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0EH44。

法定代表人:孙树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菲妮洛斯内衣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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