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54724号原告: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友谊塑料制品厂,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崔家屯村。
负责人:崔尚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友谊塑料制品厂与被告**、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友谊塑料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友谊塑料制品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