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达木园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田长艳。
申请执行人青岛达木园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长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法院交来案款,扣除执行费,余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