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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唐山宝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832号
案件名称李阳、唐山宝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阳;唐山宝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8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阳,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宝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丰南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永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阳与被申请人唐山宝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简称宝翔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再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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