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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航与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一壶百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588-3590号
案件名称陈桂航与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一壶百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桂航;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一壶百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陈彦鑫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88-3590号原告:陈桂航,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翼鹏,董事长。

被告:潮州市一壶百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鑫,董事长。

被告:陈彦鑫,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桂航与被告深圳市一壶百饮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一壶百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陈彦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陈桂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桂航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航撤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均减半收取计900元,三案共计2700元,由原告陈桂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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