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4356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信和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吴和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队。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信和家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