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34518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兰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福全里11号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KW472。
法定代表人:周龙。
被告:周龙,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兰硕电子有限公司、周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