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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好万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842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好万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好万盛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42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好万盛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山门社区第三工业区2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L。

经营者袁癸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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