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250号原告: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2号悠谷2号塔楼12层1205室。
法定代表人:强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军,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董涛,总经理。
原告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