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99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显增,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显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吕清芳审判员 陈璐旸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