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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亚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905号
案件名称郑州亚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亚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亚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0号楼3层302房间。

法定代表人:茹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60号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名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省汇中心A座12A层12A07室 法定代表人:龚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保庆,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阳,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亚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亚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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