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民终1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红黄蓝幼儿园,原名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红黄蓝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53580173978Y。
法定代表人:蒋泽明,园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红黄蓝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红黄蓝幼儿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红黄蓝幼儿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红黄蓝幼儿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