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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刑初1428号
案件名称张长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长见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刑初14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长见,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焦超,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长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莉莉、检察官助理郭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长见及其辩护人焦超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长见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及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海子公园停车场7号库房内,销售“家乐”“太太乐”“东古”“双桥”等品牌的调味品。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张长见在其暂住地被查获,民警当场查扣大量标有“家乐”“太太乐”“东古”“双桥”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调味品,共计49种。

经鉴定,其中标有“太太乐”“雀巢”“家乐”等注册商标标识的26种调味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长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长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

被告人张长见的辩护人认为:被查获的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

张长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家庭需要被告人照顾。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长见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及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海子公园停车场7号库房内,销售“家乐”“太太乐”“东古”“双桥”等品牌的调味品。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张长见在其暂住地被查获,民警当场查扣大量标有“家乐”“太太乐”“东古”“双桥”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调味品,共计49种。

经鉴定,其中标有“太太乐”“雀巢”“家乐”等注册商标标识的26种调味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长见供述:2018年5月,我在新发地市场给客户送货时遇到一名卖家乐鸡粉的男子,他让我从他家进货卖,当时我担心卖不掉就没有同意,对方给我留了电话。

又过了几天,对方再次打电话联系我,我同意从对方处进货,对方通过物流给我发的货,货款是物流代收货款,货款比正品要便宜很多,当时我就知道这些货是假的了,我还和对方互相加了微信,我备注的对方微信昵称为家乐鸡粉。

几天后,货物送到汉龙物流园,我自己把这些货拉回了海子公园停车场6号库房。

过了十几天,对方男子问我卖的怎么样,我跟他说不好卖,他说我这只有这一种货肯定不好卖,不行就多进几个品种,我就同意了。

过了两三天,对方男子通过物流给我发了太太乐鸡精和味达美酱油,每样都是十箱,一共1100多元,这两种货的销量还不错,我就开始陆续从对方男子处买别的品种的假货。

这些货是从天津、沧州、聊城等地发到北京汉龙物流中心的,我发现有时提货单上的电话不是那个卖鸡粉男子的,我猜卖鸡粉的男子也是中间商,我就想绕过这男子直接从商家那进货,这样更便宜,我就打了提货单上的电话,其中有两个商家同意给我供货,我从这两个人处分别进了三四次左右货。

我听别人说卖假货挣钱,就想卖点假货多挣点钱。

我一共卖过十种左右的假冒商品,主要有家乐牌的红99火锅底料、太太乐的鸡精、东古牌的酱油等。

截至案发,我一共进了3000多箱假冒商品,花了大概10多万元,卖了2000多箱,销售额总共20多万,获利9万元左右。

我问过真货的价格,我进的假货都比真货便宜,比真货便宜30元到100多元不等。

我向客户推销假冒商品时,告诉他们这是假货了。

我的客户基本都是一些食堂、工地的采购,他们基本是自用。

2019年2月28日9时许,我正在库房里睡觉,有一个客户给我打电话说从我这进十箱白醋,我就把库房门打开,客户就到了,客户是一男一女,之前从我这买过两次货,买过白醋和米醋,他们这次要了十箱白醋,我就给他们往车上装货,我给他们装的都是真货,装好货后他们准备要走的时候,来了几个食药局的人,后来警察也来了,当时我们还没结账。

被抓时,我的仓库内还有两千箱货,其中假货有一千箱左右。

2.证人左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大概是2019年2月24日,开车带着我的岳母刘某到新发地调料大厅进货,刘某从一名骑电动三轮车的男子处买了四五箱白醋。

2月28日,刘某又联系了上次卖给她白醋的男子,对方让我们到他新发地的库房找他,到库房后,刘某说再买几箱白醋,那名男子又往我车上搬了二箱十三香、五箱酱油和一箱安琪,男子说这些调料挺好卖的,可以先不结账,要是卖不了还可以拉回来,然后就有人过来检查了。

经辨认,指认出张长见就是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一铁路旁的仓库卖给刘某调料的男子。

3.证人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9年2月24、25日左右,我女婿左某开车带我到新发地调料大厅,因为一名男子说可以便宜一块五毛钱,我就从这名男子手里买了20多箱白醋,当时给了他290余元现金。

2月28日中午11时许,我电话联系之前卖白醋的男子,他让我直接到他仓库,左某就带我到了新发地的一个靠近铁路的仓库。

那名男子又卖给我10箱白醋,他还从仓库里搬出来5箱酱油、1箱酵母和2箱十三香给我,让我试试好不好卖,不好卖的话就给他拉回来。

我们还没有给对方结账,检查的人就来了。

经辨认,指认出张长见就是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一铁路旁的仓库卖给自己调料的男子。

4.证人崔某证言:我是新发地海子公园停车场内班长。

张长见租赁了海子公园停车场内北小院7号仓库,租期从2018年4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

张长见之前也租过仓库,但具体是什么时候租的我不清楚,我们在2018年4月刚换的管理人员,张长见跟我说的续租。

张长见租赁的仓库用来存放一些调料,平常会有车来拉货送货。

后附租赁合同书及海子公园停车场综合责任书。

5.扣押清单、照片、扣押现场执法录像:证实民警对海子公园停车场内北小院7号库搜查,起获并扣押红99、红梅味精、山西陈醋、安琪干酵母、太太乐鸡精、中盐等共计49种规格品类调料。

6.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实2019年2月28日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执法检查时查获的美极鲜味汁、太太乐4种规格鸡精调味料、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双桥牌味精、六必居干酱、利康酱油、北京酱油、家乐4种规格调味料、2种规格龙门米醋、东古一品鲜2种规格酱油、王守义十三香、陶华碧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南街村牌南德麻辣珍味调味料、安琪牌2种规格酵母、中盐3种规格盐均非生产厂家或被授权厂家生产,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7.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实经鉴定,上述26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8.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张长见手机进行鉴定,恢复并提取相关数据的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办理该案扣押情况、上下游人员查找情况、联系厂家进行真伪鉴定的情况。

另,经民警到新发地海子公园停车场管理处调取库房租赁合同得知,张长见所述的其租赁的仓库实际为新发地海子公园停车场7号库。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张长见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长见的经过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见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长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已起获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长见减轻处罚;

鉴于张长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长见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酌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长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太太乐鸡精、六必居干酱等调料以及在案扣押鲁祥精制盐、中盐原盐、老干妈调料,均依法予以处理。

(处理方式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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