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1843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美宜家副食店。
经营者:李中秋。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美宜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