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平阴县东阿镇世纪华联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4039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平阴县东阿镇世纪华联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平阴县东阿镇世纪华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民初403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东阿镇世纪华联超市,经营者张福兴,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东门村(老府前街)。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利鑫公司)与被告平阴县东阿镇世纪华联超市(以下简称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利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纪华联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利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624372、73077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3.判令被告在《济南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纳利鑫公司是一家以洗衣液、洗衣粉、液体洗涤剂、肥皂、清洁用品、卫生用品、化工原料等生产、销售为主业,兼营货物进出口、普通货运的企业。

纳利鑫公司创建于2007年,旗下拥有河北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中韩河北好太太化妆品有限公司、石家庄艾洁日用化工厂等关联企业。

纳利鑫公司系河北省目前最大洗衣粉、洗衣液、AES生产基地,其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纳利鑫公司旗下拥有“奥白琦”、“好太太”、“鑫鱼”、“奥克美”、“家特美”、“飞白”等多个洗化品牌。

“好太太”品牌系纳利鑫公司主打品牌之一,2001年“好太太”商标获准注册,2009年“好太太”洗衣粉被认定为河北省优质产品,2013年“好太太”商标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纳利鑫公司发现,被告经营的商品具体指标记“五岳,好太太”字样的洗衣液,未经纳利鑫公司许可,使用与纳利鑫公司的“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作为商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以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然而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使侵权洗化产品流入市场,致使纳利鑫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及商标显著性被弱化。

被告主观恶意明显,造成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纳利鑫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世纪华联超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01年8月28日,石家庄市艾洁日用化工厂取得第1624372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消毒肥皂、香皂、香波。

有效期限为2001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

后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8月27日。

2010年1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石家庄市艾洁日用化工厂将上述商标转让给纳利鑫公司。

2010年1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纳利鑫公司注册取得第7307702号“好太太”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洗手膏、香波、香皂、消毒皂,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2.2009年纳利鑫公司生产的“好太太”洗衣粉获得“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2013年12月,纳利鑫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2017年11月22日,莱芜高新区开物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开物中心)向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1月25日,公证处人员与开物中心代理人于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的世纪华联超市购买洗衣液等物品。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代理人对购物现场及所购物品、票据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封存了相关物品。

公证处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7)莱钢都证民字第1235号公证书。

经过当庭开启封存产品,该产品为洗衣液,正面居中有“好太太”字样,字体最为显著。

在产品的背面亦有“好太太”字样,生产厂家标注为“德州五岳洗涤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标注有“五岳?”。

3.被告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3年5月6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书、原告荣誉获得材料、公证书及所附实物、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结果、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两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侵犯或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维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洗衣液和香皂、消毒皂在用途、功能上基本相同,且两种商品均通过超市、商场的形式销售,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具有重合性;

在消费对象上,洗衣液与香皂、消毒皂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基本相同,消费对象也具有高度重合性。

因此,原告上述两商标核准使用的香皂、消毒皂等商品与被控侵权封存的洗衣液属于类似商品。

原告所注册使用的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好太太”商标,经过原告多年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在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在正面、背面以大号字体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是一种具有商标意义或类似商标的使用行为,该“好太太”标识与原告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极易造成混淆,被告销售涉案商品已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的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亦不能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的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阴县东阿镇世纪华联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平阴县东阿镇世纪华联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平阴县东阿镇世纪华联超市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