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067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楼5层6A11。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效芳五交化商店,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美景天城66号楼6号商铺。
经营者:谢效芳。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效芳五交化商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