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9284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婴国堡妇婴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街27号103房之一自编之一。
经营者:李晓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婴国堡妇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