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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刑初1430号
案件名称张瑞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刑初14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瑞,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县,在京暂住本市丰台区大灰场无号出租房;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振,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劲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瑞及其辩护人张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今,被告人张瑞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丰台区大灰场一无号出租房内,将散装白酒加工灌装成茅台系列酒对外售卖,后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被告人张瑞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余元。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及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瑞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张瑞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第二,张瑞的犯罪行为具有间歇性,涉案金额较少;

第三,张瑞系初犯;

第四,张瑞家中尚有年幼子女和年迈父母需要照顾;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瑞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张瑞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丰台区大灰场一无号出租房内,将散装白酒加工灌装成茅台系列酒对外售卖。

2019年1月13日,张瑞被民警查获。

经查,被告人张瑞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1.证人刘某的证言:张瑞是我老公,他在本市丰台区大灰厂村租房子租了好几年了,民警在出租房内查获的物品都是我老公的,有茅台酒的空酒瓶,但那些东西是用来干什么的我不清楚。

我老公以前给别人送货,现在没有工作,最近也没怎么出门。

2.证人赵某的证言:我是丰台区大灰厂村南无号出租方的房东,房子是一个出租院,里面有三间房。

张瑞是我的租客,他从2015年左右开始租我的房子,租了好几年了。

我不知道他屋里有什么东西,我也不知道张瑞是干什么工作的。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现场搜查录像证实:办案人员对张瑞的暂住地丰台区大灰场无号出租房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贵州茅台酒”商标25个、“贵州茅台酒”包装盒22个、茅台酒瓶323个、物流标(印有条形码)50张、瓶盖66个、茅台酒背面标签27个、红色标带33条、茅台酒防伪说明书187张、茅台酒赠品(内有玻璃酒杯)9个、压盖机1个、编织条1捆、“茅台镇酱香酒”半桶、热风枪1把、502胶水5瓶、铆钉器1个、吹风机2个、胶枪1个、棍胶7根、透明胶带5个、散装酒空桶1个、漏斗1个。

另从被告人张瑞处起获并扣押黑色苹果8手机1部、白色苹果6s手机1部。

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授权委托书证实:“贵州茅台”商标系该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该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并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所使用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5.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证实:从被告人张瑞租住地起获的“贵州茅台酒”商标25张、“贵州茅台酒”包装盒22个、茅台酒瓶323个、物流标50张、瓶盖66个,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6.张郭庄派出所调取的张瑞收发货记录证实:张瑞通过顺丰快递及德邦物流收发快递的情况,其中2017年11月26日张瑞通过德邦物流发出的货物为酒。

7.被告人张瑞的供述、张瑞记录的送货单证实:根据张瑞对其本人记录的送货单指认情况,送货单记录的是2017年3月29日至9月21日的假冒茅台酒销售情况,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3550元。

8.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瑞持有的两部手机中均发现其通过网络出售假酒的情况。

两部手机均登录过号码为2378283011、昵称为“Rui”的QQ账户,该账户个性签名为“专销五粮液系列,茅台系列,水井坊系列,国窖1573,汾酒系列,洋河系列,红花郎系列,舍得”。

QQ聊天记录可见,2017年6月18日,QQ昵称“舒城人”向“Rui”询问“你们现在1573啥子价”,“Rui”回复“680左右”。

在该QQ账户中还发现“名酒交流群”“舍得女儿红名烟名酒群”等群内有大量低价出售名酒的信息。

两部手机中的微信账户分别为昵称“铃木子”、绑定手机号130XXXXXXXX,昵称“Rui”、绑定手机号159XXXXXXXX。

微信记录可见,2018年12月27日“铃木子”向“将*迷”发送消息“都是茅,关键标太难贴,不能有一点点起泡”“五,还有茅明天送”。

9.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及被告人张瑞的到案情况。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瑞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张瑞的供述与辩解:张瑞在侦查阶段供称其于2017年3月开始在暂住地(丰台区大灰场无名出租房)开始倒卖茅台酒瓶,否认出售假冒的茅台酒。

对于其本人记录的送货单,其称上面记录的是2017年3月至9月卖出的茅台酒瓶,1100是数量,10是单价。

茅台酒瓶是其从QQ上以每个6元的价格回收,再以每个10元在QQ上售出。

酒瓶都是通过新发地的汉龙货运物流发出。

民警在其家中起获的茅台酒标签、茅台酒瓶盖、茅台酒防伪说明书、茅台酒条形码、茅台酒金色标签是给买瓶子的人附带的赠品,压盖机、热风枪、铆钉器、吹风机等不是制假工具。

张瑞当庭供述:其于2017年3月开始做假酒,灌装、贴标、压盖都是自己完成。

之前在公安机关称其只卖茅台酒瓶子是假话,以为这样会罪责轻一些。

其有两个微信号,昵称分别是“Rui”和“铃木子”,通过在微信和QQ群发布卖假酒的信息,然后跟购买人电话联系,联系好后自己送货,都是当面现金交易,没有在微信和支付宝收过钱。

民警在其家中起获的送货单是其本人记录的,是2017年3月至9月的出售记录,上面记录的1100是普通茅台酒的单价,一共卖了123550元。

其在微信跟别人聊天所说的“五,还有茅明天送”意思是第二天送五瓶茅台到马驹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瑞在侦查阶段否认其制作并出售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茅台系列酒,辩称是倒卖茅台酒瓶,相关供述内容与在案证据矛盾,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扣押的铆钉器一个、纸质茅台酒防伪说明书一百八十七张、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贵州茅台酒商标二十五个、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贵州茅台酒包装盒二十二个、纸质茅台酒背面标签二十七张、茅台酒白色瓷瓶三百二十三个、瓶盖六十六个、红色标带三十三个、物流标五十张、茅台酒赠品(内有玻璃酒杯)九个、压盖机一个、热风枪一个、漏斗一个、编织条一捆、吹风机二个、胶枪一个、棍胶七个、塑料散装酒空桶一个、502胶水五瓶、茅台镇酱香酒(内含半桶酒)一桶、透明胶带五个、黑色苹果8手机一部、白色苹果6s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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