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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凌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677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凌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郫都区凌丰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677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凌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新民场镇金丽花香南街427-429号。

经营者:雷益刚。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凌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凌丰建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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