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知民终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万家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赐康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石雅居12栋23号(实际经营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石雅居小区南门旁万家康药房赐康店)。
负责人:沈安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杰,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万家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赐康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万家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赐康店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万家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赐康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