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匠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二支工业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溢彩印务有限公司三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智械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丰村委会工业区南路40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罗玉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当食食在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439号2609房自编13号。
法定代表人:吕缌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匠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智械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当食食在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广东匠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匠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广东匠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5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4日 涉案专利 “滚筒式炒菜机”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862628.8)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
按撤回上诉处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匠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智械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当食食在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匠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广东匠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当食食在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广东匠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市顺德区智械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1.08万元;
广州当食食在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市顺德区智械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智械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问题 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的问题 裁判观点 上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