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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财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名扬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88396号
案件名称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财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名扬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合肥市财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名扬化妆品有限公司;泰华(汕头)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88396号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财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告:上海名扬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成英。

被告:泰华(汕头)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泰华。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财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名扬化妆品有限公司、泰华(汕头)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闫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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