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桓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同意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84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关 键 词 撤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淄博波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