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73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陈胜尧,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华东村九村民组14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胜尧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