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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诚信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2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诚信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准格尔旗诚信通讯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47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准格尔旗诚信通讯服务部,经营场所准格尔旗兴隆街道通达路中国联通东北角底商。

经营者:邬跃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准格尔旗诚信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包杏花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华 婷 书 记 员 张景文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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