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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李平永川区荷苏酒吧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18执4035号
案件名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李平永川区荷苏酒吧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永川区荷苏酒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8执40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川区荷苏酒吧,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

经营者:李平,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永川区荷苏酒吧、李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永川区荷苏酒吧、李平支付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20元。

执行过程中,经多次进行网络查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

该酒吧已停止营业。

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尚有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20元未执行到位。

本案执行费650元尚未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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