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930号申请人:荆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淄博佳和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周村兴隆塑料制品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龙,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姝华与被告周村兴隆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村兴隆塑料制品厂于2019年12月22日对名称为“给排水管道预留套管”(专利号:ZL201520482490.3)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受理。
被告周村兴隆塑料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