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678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罗格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益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益飞,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罗格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王益飞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167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罗格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王益飞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心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罗格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王益飞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