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62789号原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奥北科技园领智中心北楼4层401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程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斌斌,男,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迪,女,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指趣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4号地块2栋30层13室。
法定代表人:蔡玉怀。
被告:武汉邦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2栋2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指趣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邦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