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674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关区鸿润发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涵乐园A幢101号。
经营者:丁建。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宝典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来,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鸿润发超市、宿迁市洋河镇宝典酿酒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计1161.5元,由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