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28号原告:熊杰清,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唐力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文化大道东街三层B305室。
法定代表人:郭忠宝。
被告:永康市雀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前仓镇荆州村7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南。
原告熊杰清与被告北京唐力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雀尔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杰清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唐力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雀尔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杰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杰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熊杰清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