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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杰清与永康市雀尔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428号
案件名称熊杰清与永康市雀尔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杰清;永康市雀尔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唐力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28号原告:熊杰清,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唐力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文化大道东街三层B305室。

法定代表人:郭忠宝。

被告:永康市雀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前仓镇荆州村7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南。

原告熊杰清与被告北京唐力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雀尔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杰清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唐力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雀尔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杰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杰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熊杰清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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