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75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开发区诺思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李保胜,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开发区诺思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