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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渝宗老甘传火锅店、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知民终651号
案件名称桃源县渝宗老甘传火锅店、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桃源县渝宗老甘传火锅店;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渝宗老甘传火锅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街道黄花井社区漳江中路新时代广场三楼。

经营者:呙怡,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康路130号附14号皇冠自由城2幢2-14。

法定代表人:曹莹莹,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夕云,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桃源县渝宗老甘传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桃源县渝宗老甘传火锅店以已经与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桃源县渝宗老甘传火锅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桃源县渝宗老甘传火锅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桃源县渝宗老甘传火锅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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