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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醴陵市东堡乡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知民终639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醴陵市东堡乡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醴陵市东堡乡陈勇;王一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知民终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晖,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市东堡乡陈勇手机专卖店,住所地醴陵市沩山镇新东堡村黄土坳组。

经营者:陈勇,1979年11月1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一明,1966年2月17日出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上诉人醴陵市东堡乡陈勇手机专卖店(以下简称陈勇手机专卖店)与被上诉人王一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松冈公司、陈勇手机专卖店均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由于本案上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

合议庭阅卷后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上诉人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晖、潘洪斌,上诉人陈勇手机专卖店的经营者陈勇,被上诉人王一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华到庭接受询问调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松冈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王一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带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照片信息皆为销售信息,可以证明王一明销售雀友麻将机的事实。

2.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陈勇手机专卖店与王一明存在供货关系,被诉侵权产品系陈勇手机专卖店从王一明处购进。

陈勇手机专卖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王一明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陈勇手机专卖店提交的带有“结清上海雀友余款”的微信转账记录可以直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从王一明处购进,陈勇手机专卖店提供了合法来源,应免除侵权责任。

王一明辩称,在微信发朋友圈发布“上海雀友”麻将机信息系帮助他人推广,不是销售行为;

王一明销售的产品品牌和单价均与被诉侵权产品不一致,被诉侵权产品不是王一明销售给陈勇手机专卖店的。

松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松冈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销售侵犯“雀友”商标权的麻将机;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3月21日,松冈公司追加王一明为共同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100000元,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现为“雀友QUEYOU”(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110578号)、“雀友”(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4100197号)、“雀友TREYO”(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6792178号)等注册商标的持有人。

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商标于1997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商品:麻将,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07年9月27日,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于2008年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商品: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截止),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于2009年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商品: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截止),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1月20日。

第6792178号“雀友TREYO”商标于2013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商品: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截止),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4月6日。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松冈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许可松冈公司使用其公司名下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授权松冈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授权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陈勇手机专卖店系2015年8月7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勇从事移动业务代办、手机及麻将机销售。

2017年6月27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陈勇手机专卖店店铺查获10台上海雀友麻将机,另有3个标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操作盘。

当事人陈述10台上海雀友麻将机从长沙购进,进货价每台450元,销售价每台600元,但无法提供进货发票或票据。

上述商品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不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2018年8月1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作出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陈勇手机专卖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的10台“上海雀友”麻将机及3个标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操作盘。

三、对陈勇手机专卖店处以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对在本案诉讼中,陈勇手机专卖店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红顶麻将机湖南分公司厂家直销销售单、报价单、微信支付截图及王一明的朋友圈内容截图,拟证明店里被查处的麻将机是有正规的进货来源的,请求松冈公司追加王一明为共同被告。

另查明,王一明系杭州萧山红顶雀翼牌麻将机代理经销商,经营地址为长沙市黄兴镇金凤村。

2017年6月13日,陈勇手机专卖店经营者陈勇在王一明处以740元的价格购买48机型特价麻将机一套并当天带走。

同时以2000元定金订购特价麻将机10套,每台价格为760元。

王一明向陈勇出具了“红顶麻将机湖南分公司厂家直销销售单”,但该销售单没有注明麻将机的品牌。

2017年6月28日,王一明在朋友圈发微信,内容为“各位家人好,近期湖南工商启动全省打假上海雀友活动,很多地区已经开始打假,部分经销商已经受损,家里还有上海雀友的家人们请务必注意,没有任何厂家或仓库可以负责,任何损失只能各自买单。

”2018年2月8日,陈勇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王一明1000元,转账说明“结清上海雀友余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1.陈勇手机专卖店是否构成侵权;

2.如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对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评述如下: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松冈公司签订授权书,授权松冈公司对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注册商标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予以维权,包括调查取证、起诉等权利,故松冈公司就案涉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商标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之规定,本案中,所涉商品为全自动麻将桌,与松冈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的麻将机标注的“上海雀友”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上海雀友”中“上海”系地域名称,在商标的标识、区别功能上,该文字的显著性很低,“雀友”为臆造词,有较强的显著性,系“上海雀友”词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松冈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属于商标近似。

陈勇手机专卖店作为麻将机销售商家,应当对“雀友”商标及其产品有较多接触和了解,其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麻将机,侵权事实清楚。

陈勇手机专卖店在诉讼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红顶麻将机湖南分公司厂家直销销售单、报价单、微信支付截图及王一明的朋友圈内容截图,拟证明被查处的麻将机是有正规的进货来源,但该组证据中,直销销售单、报价单上没有载明系“上海雀友”,微信转账支付王一明1000元的转账说明“结清上海雀友余款”系陈勇手机专卖店经营者陈勇加注,不能直接证明王一明与陈勇手机专卖店有销售本案侵权商品的行为。

王一明2017年6月28日在朋友圈发微信的内容,不能直接证明王一明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故陈勇手机专卖店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有正规的进货来源,可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销售“上海雀友”麻将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松冈公司追加王一明为共同被告,请求判决王一明在本案中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松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得利润,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规模、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赔偿数额为10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醴陵市东堡乡陈勇手机专卖店停止侵犯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第67921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醴陵市东堡乡陈勇手机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承担300元,醴陵市东堡乡陈勇手机专卖店承担125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6月1日,王一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本人名片有小的调整,背面有各个行的账号,望各位老板存一下,感谢各位老板一直对我公司的支持”,朋友圈所配麻将机产品图片上有“上海雀友”字样。

2016年8月2日,王一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我们红顶公司,后天到一车550台,36/46型机器,为了感谢新老客户长期以来,对我红顶公司的信任与认可,配高价餐桌框带盖板,46/108或46/112麻将牌,任选,餐桌框要17……”,朋友圈所配麻将机产品图片上有“上海雀友”字样。

2016年8月15日,王一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红顶公司,现在推出48机型底价位,中价位麻将机,配图上餐桌框,48-108麻将牌,850到950全套,质量保证,价格优惠,不搭配不限量要的速度订货”,朋友圈所配麻将机产品图片上有“上海雀友”字样。

2017年4月22日,王一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超大盘机器,洗牌26秒裕球电机,50机型,强磁,正在火爆发货中,现在的价格比以往给各位老板的价格下调40元要发货的老板速度……”,朋友圈所配麻将机产品图片上有“上海雀友”字样。

2017年4月29日,王一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早上打个广告,看款式,看质量,看价格,最实惠!

”,朋友圈所配麻将机产品图片上有“上海雀友”字样。

2017年4月30日,王一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早上好打个广告……”,朋友圈所配麻将机产品图片上有“雀友”字样。

2017年5月1日,王一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五一劳动节快乐,打个广告”,朋友圈所配麻将机产品图片上有“上海雀友”字样。

2017年5月6日,王一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爆款订购正在继续,质量保证,如有质量问题包打来回运费,价格好谈,只要你想要,价格降到你惊讶为止,你还在等吗?

过了这个机会你会后悔一辈子”,朋友圈所配麻将机产品图片上有“上海雀友”字样。

2016年-2019年间,王一明持续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麻将机订单、发货等信息。

还查明,2017年2月12日,3月15日,4月12日,6月14日,陈勇手机专卖店的经营者陈勇通过微信转账给王一明四笔款项。

再查明,松冈公司(甲方)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陈勇手机专卖店等涉嫌侵犯甲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谈判、投诉、起诉等;

甲方如就涉案店铺委托乙方起诉,双方协议按照优惠价格收取律师代理费,乙方律师一审代理费为每案4000元,含所有乙方律师开庭人员支出、差旅成本、交通费用。

本院(2018)湘民终837号生效判决认定,松冈公司正规“雀友”麻将机市场销售价格为3380元至20000元不等。

本院认为,根据原卷材料、询问情况和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系陈勇手机专卖店从王一明处购进;

(二)陈勇手机专卖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三)本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系陈勇手机专卖店从王一明处购进。

本案中,首先,王一明从事麻将机批发代理业务,2016年6月-2017年5月,王一明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麻将机的质量、机型、价格、订货、售后等信息,朋友圈所配麻将机产品图片上有“雀友”或“上海雀友”字样。

王一明抗辩其在微信发布“上海雀友”麻将机系为他人推广。

本院认为,如系替他人推广,应注明他人联系方式,但王一明未在微信明确涉案内容系替谁发布,并将自己的名片发布在朋友圈;

且从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来看,王一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雀友”或“上海雀友”麻将机销售信息的目的,均系要客户联系王一明本人购买麻将机,故王一明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2017年2月-6月,陈勇手机专卖店的经营者陈勇与王一明之间就购买麻将机发生多次转账,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麻将机供货关系。

再次,从时间上来看,2017年6月13日,陈勇以2000元定金向王一明订购特价麻将机10套,6月14日,陈勇通过微信转账8850元给王一明,6月27日,陈勇手机专卖店因销售侵害“雀友”商标权的麻将机产品被工商部门查处,6月28日,王一明在微信发布“雀友”品牌打假预警信息,整个付款-供货-被查处-发布打假预警的过程具有时间上的合理性。

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松冈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陈勇手机专卖店提供的转账记录、销售单、陈勇的指认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陈勇手机专卖店从王一明处购进。

王一明还抗辩其系红顶麻将机代理人,与被诉侵权的“雀友”麻将机品牌不一致。

经审查,王一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麻将机销售信息虽提及红顶公司,但配图却是含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图片,可见其自身都未将“红顶”与“雀友”进行区分,故王一明该项抗辩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松冈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系陈勇手机专卖店从王一明处购进,王一明系被诉侵权麻将机的销售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陈勇手机专卖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合法来源抗辩应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本案中,陈勇手机专卖店虽说明了商品来源,但其作为麻将机销售商,同时也销售松冈公司生产的“雀友”麻将机,明知被诉侵权产品售价明显低于“雀友”正品麻将机市场价,仍低价进货并进行销售。

因此,陈勇手机专卖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陈勇手机专卖店、王一明销售侵害松冈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因松冈公司在一审开庭前撤回了请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不再就停止侵权进行审查。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松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定额赔偿。

综合考虑:1.松冈公司正规“雀友”麻将机市场销售价格为3380元至20000元不等,以侵害商标权的形式挤占其市场,给其带来的损害相对较大;

2.涉案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有较好的商誉和较高市场价值,相对于知名度较小的商标而言,权利人从该商标的实际使用或许可使用中能获得更大的商业利润;

3.王一明专门从事麻将机代理业务,批发麻将机,相较于一般的个体销售商影响力更大,对麻将机真伪的注意义务应更高;

4.王一明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时间较长,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主观过错明显;

5.松冈公司为本案花费律师费4000元等,本院酌定王一明赔偿松冈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陈勇手机专卖店对其中的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松冈公司、陈勇手机专卖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应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

二、王一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三、醴陵市东堡乡陈勇手机专卖店对上述第二项判决金额中的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王一明负担200元,醴陵市东堡乡陈勇手机专卖店负担1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王一明负担1250元,醴陵市东堡乡陈勇手机专卖店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小珍审判员  邓国红审判员  刘雅静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伍超颖书记员田明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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