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5601号 原告: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大远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协和下街42号。
经营者:宋联明。
原告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大远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大远五金建材经营部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免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