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172号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1。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中鑫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112国道易县厂东关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经营者:黄万龙,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县中鑫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