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5027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传军,男,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传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2021年4月1日,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琛罡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