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79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千惠客食品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城南路62号、62-1号。
经营者:吴小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千惠客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2019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千惠客食品超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