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石狮市衣衣精心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866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石狮市衣衣精心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石狮市衣衣精心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866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衣衣精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佰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衣衣精心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衣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衣衣公司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1,000元和差旅费500元)。

事实与理由:雅瑞公司系第XXXXXXX号“暴龙”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人。

雅瑞公司生产的该品牌太阳镜和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衣衣公司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衣衣精心眼镜专营店”(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店铺),销售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同类商品,侵害了雅瑞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衣衣公司辩称:衣衣公司售卖的眼镜上并无权利商标,即使法院认定衣衣公司行为构成侵权,衣衣公司实际销量很小,雅瑞公司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衣衣公司提供订单信息表一份,欲证明其销量中有一部分系刷单,并非真实成交量。

雅瑞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注意到该证据是孤证,且衣衣公司未能就如何辨别刷单提供合理解释,故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雅瑞公司及权利商标的基本情况雅瑞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眼镜、汽车镜及零配件,网上销售眼镜、汽车镜、服装、日用百货及鞋帽等。

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光学玻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太阳镜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7月6日。

二、衣衣公司及被诉侵权店铺的基本情况衣衣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通过实体店铺及互联网销售服装、饰品、鞋帽、日用百货等。

被诉侵权店铺系拼多多平台中开设的个人店铺,店铺名称为“衣衣精心眼镜专营店”,店铺编号XXXXXXX,入住人为衣衣公司,开设时间为2018年3月16日。

三、雅瑞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2018年4月23日,雅瑞公司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互联网计算机登陆拼多多网站主页,通过搜索进入被诉侵权店铺,商品详情页载明,商品名称为“暴/龙男士太阳镜男女偏光镜潮驾驶蛤蟆镜开车司机墨镜男太阳眼镜”,单独购买价为76元,发起拼单价为68元,已拼407件。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选择一款下单购买,实付68元。

4月27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到圆通快递营业部收取快递包裹一件(单号:XXXXXXXXXXXXXXXXXX),打开该包裹查看、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为上述购买和收货过程出具(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9997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包装,其中有太阳镜一副及眼镜盒、眼镜布等配件,上述物件上均无任何标识。

审理中勘验雅瑞公司官方网站,类似被诉侵权商品款式太阳眼镜售价568元,镜片和镜腿上均有标识。

雅瑞公司代理人表示其产品外包装和眼镜盒、眼镜布、测试卡、说明书和小票上均使用标识,说明书和小票上另印有标识。

另查明,被诉侵权商品链接于2019年2月3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

该链接项下商品共计售出416件,金额为28,750元,退货2件,金额136元。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虽然被诉侵权商品上并无标识,但其售卖界面商品名称中使用了“暴龙”字样,且置于最前方,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镜属于相同商品,商品名称中的“暴龙”字样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被诉侵权商品及其配件上无任何标识,且售价与雅瑞公司类似款商品定价相差甚远,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衣衣公司的销售行为侵害了雅瑞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衣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雅瑞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鉴于雅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衣衣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衣衣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侵权商品的实际售价及销量等因素予以酌定。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衣衣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其聘请的律师确实参与了诉讼,该项费用系雅瑞公司必然开支,本院综合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案件的繁简程度、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等因素酌情支持。

雅瑞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和差旅费,亦为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同样没有提供证据,鉴于雅瑞公司在审理中提供了公证书原件,且其代理人确非本地律师,对上述两项费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狮市衣衣精心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3,7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276,被告石狮市衣衣精心服饰有限公司负担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董佩华人民陪审员  李南山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