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82民初19008号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东苑路20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企濠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振兴东路25号506室。
经营者:胡永辉,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咏,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企濠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