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823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晟强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三德范村章莱路西。
负责人:冯葛,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晟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