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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项秀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民初516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项秀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秀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516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项秀君,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项秀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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