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初220号原告:武汉睿智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一路20号当代科技园5号楼8层1-16号房和9层1-16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瑞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生,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睿智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
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樊进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寿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方凯,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巨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739。
法定代表人:陈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睿智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视讯公司)与被告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星宇公司)、被告席方凯、被告北京巨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睿智视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李田生,被告云星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寿双,被告席方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被告巨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睿智视讯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云星宇公司停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即停止使用《车辆特征分析系统V1.0》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
2、判令被告云星宇公司、巨视公司、席方凯共同赔偿原告睿智视讯公司经济损失2250000元;
3、判令被告云星宇公司、席方凯、巨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瞐公司)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其授权原告睿智视讯公司独家发行、销售涉案软件。
经被告席方凯协商,被告云星宇公司与被告巨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获取了100套涉案软件授权码及相应技术服务,但未向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睿智视讯公司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被告云星宇公司辩称:第一,深瞐公司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无权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被告云星宇公司与原告睿智视讯公司不存在业务往来,亦不存在合作关系,被告云星宇公司未使用过原告睿智视讯公司的软件产品。
第三,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未提交涉案软件的源程序和文档材料,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授权码”与涉案软件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睿智视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席方凯辩称:第一,被告席方凯未介绍云星宇公司与巨视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也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过涉案软件,不存在侵犯原告睿智视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原告睿智视讯公司并非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无权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睿智视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巨视公司辩称:第一,深瞐公司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仅授权原告销售涉案软件,但未转让涉案软件所有权,因而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无权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巨视公司未使用过涉案软件,也未就涉案软件与被告云星宇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睿智视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第一,关于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方面的事实。
2014年7月18日,北京华富睿智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车辆特征分析系统V1.0”,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开发完成时间为2014年1月9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2月27日,登记号为2014SR100108。
2016年4月2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北京华富睿智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深瞐公司。
2016年5月3日,深瞐公司出具授权书,就涉案软件授权睿智视讯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发行、修改、传播、销售、运营及维权,授权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以上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变更通知、深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在案佐证。
第二,关于被告云星宇公司、席方凯、巨视公司被控侵权方面的事实和原告睿智视讯公司计算索赔数额的依据。
2015年6月1日,“×××@seemmo.com”邮箱向“liugang@yxytech.com”邮箱发送了主题为“车辆特征识别SDK开发包”的邮件,其内容为“刘工,您好。
请从下载最新的sdk版本,链接:http://pan.baidu.com/s/1c0jhRKs密码:qely。
sdk包解压后,执行tool目录下的tool_hdinfo_w32.exe生成机器码信息文件hdinfo.txt,邮件发我。
我根据这个机器码生成一个license文件,license文件必须放在data目录下。
”“liugang@yxytech.com”邮箱回复前述邮件,显示“收到。
谢谢。
刘刚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2区4号楼(首发科技大厦)100078。
”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于2017年2月8日出具(2017)鄂洪兴内证字第63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638号公证书),其中显示:双击电脑桌面“Googlechrome”图标,点击网页地址栏,输入“ma”,在地址栏下拉选项中选择第一项“mail.seemmo.com”,网页跳转至“mail.seemmo.com”页面,输入账号“×××@seemmo.com”和密码,进入李田生“×××@seemmo.com”邮箱;
在上述页面中点击“收信”选项,在右上角搜索栏中输入“云星宇的40个”点击回车键,点击第二封邮件“xifangkai@16...40套机器码”,其中显示2016年5月23日“xifangkai@163.com”邮箱向“×××@intedio.com”邮箱发送邮件,内容为“老李,附件是云星宇的40个前端工控机机器码,需要做40个永久授权,日处理10000张以内,只要车辆识别,不要标志物。
麻烦你尽快支持做一下”,附件为“40套机器码.zip”。
在搜索栏内输入“云星宇新增15台”点击回车键,点击第一封邮件“xifangkai@16...Fw:机器码”,其中显示2016年6月15日“xifangkai@163.com”邮箱向“×××@intedio.com”邮箱发送邮件,内容为“老李,云星宇新增15台机器码,还是老需求,麻烦你做一下”,附件为“15台机器码.rar”。
在搜索栏内输入“云星宇最后25个”点击回车键,点击第一封邮件“++++重金属++····fwd:hdinfo-36”,其中显示2016年6月18日永新“523201369@qq.com”邮箱向“×××@intedio.com”邮箱发送邮件,内容为“老李,云星宇最后25个,麻烦支持一下。
这批一共80个”,附件为“hdinfo-56.dat、hdinfo-57.dat”等26个文件。
下载并解压前述三封邮件中的附件。
在“Googlechrome”浏览器输入“192.168.1.222:18182-LicenseManagement”,点击前述“40套机器码”附件中的“hdinfo-31.dat”文件,点击右下角“打开(0)”选项。
返回“192.168.1.222:18182/manage”页面中点击“上传查询”,页面自动跳转,点击第一行的“查看详细信息”,浏览此页面,点击“管理License”。
其中显示,对应硬件数据包括以下方面:customer云星宇,project云星宇40套,company云星宇;
License数据包括以下方面:license用户名名称lic-62,创建时间2016-5-2313:02:26,授权条目-功能点检测功能厂商识别颜色识别车型识别车牌识别,生成人hubin。
回到“192.168.1.222:18182/manage”页面,依次对压缩文件中的其他文件进行上述操作。
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于2019年9月20日出具(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1440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4407号公证书),其中显示:双击打开电脑桌面上的“Foxmail”图标进入到邮箱,点击邮箱左侧“置顶邮件”,下拉邮件进度条,点击打开“×××@intedio.com回复:机器码2016-06-15(周三)17:22”,其中显示2016年6月15日“185XXXXXXXX”邮箱向“xifangkai@163.com”邮箱发送了主题为“机器码”的邮件,2016年6月15日“xifangkai@163.com”邮箱向“×××@intedio.com”邮箱发送邮件,其主题为“Fw:机器码”,内容为“老李,云星宇新增15台机器码,还是老需求,麻烦你做一下”,2016年6月15日“×××@intedio.com”邮箱向“xifangkai@163.com”邮箱发送邮件,其内容为“lic.zip”附件;
下载并解压“lic.zip”附件,显示内容为“lic-21、lic-22、lic-25……lic-35”等13个文件。
点击电脑任务栏“Googlechrome”图标,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mail.seemmo.com”点击回车键进入263云通信首页,在用户登录栏输入邮箱账号“×××”,输入密码,点击“登录”,进入李田生“×××@seemmo.com”邮箱;
在邮箱搜索栏内输入“xifangkai@163.com”,点击打开“xifangkai@163.com2016-06-1513:55”,其中显示2016年6月15日“185XXXXXXXX”邮箱向“xifangkai@163.com”邮箱发送了主题为“机器码”的邮件,2016年6月15日“xifangkai@163.com”邮箱向“×××@seemmo.com”邮箱发送邮件,内容为“老李,云星宇新增15台机器码,还是老需求,麻烦你做一下”,下载并解压“15台机器码.rar”附件,显示内容为“hdinfo-21.dat、hdinfo-22.dat……hdinfo-35.dat”等15个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于2019年9月20日出具(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1440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4408号公证书),其中显示:双击打开电脑桌面上的浏览器,输入“http://www.263.net”进入到邮箱,输入账号“hubei@seemmo.com”和密码,进入胡滨“hubei@seemmo.com”邮箱;
在邮箱搜索栏内输入“xifangkai@163.com”,点击打开“xifangkai@163.com2016-05-2312:11”邮件,其中显示2016年5月23日“xifangkai@163.com”邮箱向“hubei@seemmo.com”邮箱和“×××@intedio.com”邮箱发送邮件,内容为“老李,附件是云星宇的40个前端工控机机器码,需要做40个永久授权,日处理10000张以内,只要车辆识别,不要标志物。
麻烦你尽快支持做一下”,附件为“40套机器码.zip”;
点击打开“xifangkai@163.com2016-05-2317:39”邮件,显示“hubei@seemmo.com”邮箱回复上述邮件并发送“40套机器码_new-lic.zip”附件,下载并解压该附件,显示内容为“lic-31.new、lic-32.new……lic-61.new”等40个文件。
2016年9月3日,深瞐公司出具任职说明书,其中显示深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7日,自成立之日起席方凯即任职营销总监,全面管理公司的营销工作。
睿智视讯公司是北京华富睿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4日,成立之日起,由席方凯兼任睿智视讯公司的营销总监,全面负责北京、武汉两家公司的所有营销工作。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3758号裁决书中载明,“席方凯曾系深瞐公司员工……席方凯主张其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因公出差……席方凯当庭主张其于2016年7月18日向深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席方凯就其主张提交了电子邮件打印件作为证据。
电子邮件具体内容为,陈总,抱歉我决定辞去现在的职务。
陈静的怀孕彻底影响了我现在的生活,比我预想的提前了半年,一方面我的能力有限,目前的工作内容压力很大,我也很难融入到公司的团队中,十分压抑。
另一方面我得面对现实,一堆的现实问题,我已经没有多少状态和精力在工作中。
感谢您的支持与培养。
”2016年7月18日,“xifangkai@163.com”邮箱向“chenruijun@seemmo.com”邮箱发送了一封邮件,内容为“陈总,抱歉我决定辞去现在的职务。
陈静的怀孕彻底影响了我现在的生活,比我预想的提前了半年,一方面我的能力有限,目前的工作内容压力很大,我也很难融入到公司的团队中,十分压抑。
另一方面我得面对现实,一堆的现实问题,我已经没有多少状态和精力在工作中。
感谢您的支持与培养。
”巨视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2016年)和《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载明,巨视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陈静,监事成员由席方凯变更为苏安琪,股东为陈静、席方凯。
以上事实,有第14407号公证书、第14408号公证书、第638号公证书、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3758号裁决书、巨视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
此外,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提交了2016年8月4日席方凯、陈静、陈瑞军、徐延迟、肖可伟、武律师六人的谈话录音记录,以及2016年8月10日刘刚、徐延迟、肖可伟三人的谈话录音记录。
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据此主张,睿智视讯公司的技术人员按照被告席方凯的指示为被告云星宇公司提供了涉案软件产品,被告席方凯以被告巨视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云星宇公司签订合同,并由被告巨视公司收取了相应的款项。
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提交了加盖其公章的《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报价单》,其中载明车辆特征分析器的单价为22500元,据此主张涉案软件价值为22500元。
第四,关于巨视公司公司抗辩方面的有关事实。
巨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显示软件智能车型分析系统V1.0,著作权人为巨视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开发完成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
证据2为《世标认证证书》,其中显示巨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该体系覆盖范围为智能车型分析及大数据分析应用软件的开发,发证时间为2018年1月18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17日。
证据3为《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其中《软件企业证书》显示巨视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被评估为软件企业,有效期为1年;
《软件产品证书》显示智能车型分析系统V1.0于2017年8月31日被评估为软件产品,软件类别为图形图像软件。
证据4为智能车型分析系统V1.0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巨视公司享有智能车型分析系统V1.0软件著作权,其不存在侵犯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第一,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是否有权就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被告云星宇公司、席方凯、巨视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睿智视讯公司主张的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以及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所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是否有权就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软件著作权人深瞐公司的授权书,表明深瞐公司就涉案软件授权睿智视讯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发行、修改、传播、销售、运营及维权,授权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故原告睿智视讯公司享有涉案软件的独家发行权,有权针对侵犯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因此,被告云星宇公司、席方凯、巨视公司关于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无权提起诉讼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被告云星宇公司、席方凯、巨视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以及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所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提交的第14407号公证书、第14408号公证书、第638号公证书证据显示,被告席方凯向原告睿智视讯公司发送了80个“机器码”,要求其对该“机器码”进行授权;
原告睿智视讯公司就前述“机器码”向被告席方凯发送了53个“授权码”,授权条目包括检测功能、车型识别、车牌识别等。
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睿智视讯公司仅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未提交涉案软件的源程序和文档材料,不能证明上述证据中的“机器码”、“授权码”指向涉案软件。
此外,被告席方凯发送“机器码”和接收“授权码”的时间早于2016年7月18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席方凯接收“授权码”的行为是否系原告睿智视讯公司业务往来的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该行为是否与被告巨视公司相关。
原告睿智视讯公司提交2015年6月1日发送的邮件证据显示“刘刚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2区4号楼(首发科技大厦)100078”,其中“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云星宇公司经被告席方凯协商与被告巨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获取并使用了涉案软件授权码及相应技术服务。
因此原告关于被告云星宇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软件、被告云星宇公司、巨视公司、席方凯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250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汉睿智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00元,由原告武汉睿智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